(2015)民民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华帛服饰有限公司、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民权县华帛服饰有限公司,安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626号原告付某某,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民权县华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经理。被告安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华帛服饰有限公司、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永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