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程国友、齐占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程国友,齐占华,程国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彭晓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孝民,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小额农户贷款中心客户经理。被告程国友,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齐占华,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国志,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被告程国友、齐占华、程国志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安快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人民陪审员 李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於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