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先树、范庆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先树,范庆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14-1号原告: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开明。被告:陈先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范庆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无为县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先树、范庆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振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泱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人民陪审员 何南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