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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万仓、张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宜生,张万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凌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侠,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请求和解、调解、申请执行、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款。委托代理人:裴福明,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请求和解、调解、申请执行、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款。被告:张宜生,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被告:张万仓,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耀华,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宜生、张万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对张万仓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张万仓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张万仓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