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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婷与林少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婷,林少鸿,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才,张秀琴,金爱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少鸿。原审被告: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伟才。原审被告:张秀琴。原审被告:金爱刚。上诉人刘婷因与被上诉人林少鸿、原审被告深圳市开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伟才、张秀琴、金爱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第七条、《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八条中均约定:因履行本案所涉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