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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南通山华机械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南通山华机械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69号原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楼。委托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山华机械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年华。本院在审理(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569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雪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