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丹学与魏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李丹学,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明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学与被告魏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