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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丹学与魏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李丹学,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振杰,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明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学与被告魏明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