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郑禄与临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郑禄,临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崔郑禄,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驰,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韩宁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斌,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郑禄与被告临沂恒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郑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郑禄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郑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崔郑禄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