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戴美与朱勤云、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美,朱勤云,王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戴美,女,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朱勤云,女,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光龙,男,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戴美与被执行人朱勤云、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勤云、王光龙名下的银行存款76184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戴美,女,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536号2幢406室,身份证号码34010319640127402X被执行人:朱勤云,女,汉族,住肥东县撮镇镇华光村朱首三组003。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1111032X被执行人:王光龙,男,住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7号2幢610室,身份证号码340104196902223534申请执行人戴美与被执行人朱勤云、王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勤云、王光龙名下的银行存款76184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