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沙沙与高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沙沙,高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625-1号原告张沙沙,女。被告高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沙沙诉被告高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沙沙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