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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屈勇,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甲,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勇,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确定恋爱关系相处半年时间于2012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结婚草率,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被告存在打骂原告的行为。2015年正月两人正式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照看孩子。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周某甲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大部分时间都在外打工,夫妻相聚时间较少,更不存在打骂情况。2、原告脾气古怪,容易生气。2014年10月原告父母顺路看原告,我父母因家中事吵嘴,原告竟然破口大骂,发生争吵。3、原告脾气暴躁,一生气就打小孩。从2014年10月开始,原告不断将家中衣、被送到娘家,我打工存款全部带走,家具、电视机被无端损坏。4、我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决离婚,我要求:女儿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结婚时除家中开支外,女方彩礼及其他共6万余元,婚后家中存款及去年打工工资共计4万元,除开支剩余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回50%。综合原、被告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周某甲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证人证言四份,证明原告打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照片四页。证明原告把家中门踢坏、衣服扔到地上、电视砸坏,证明原告有暴力倾向。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只有签字未署名,且没有证人身份信息,无法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证明内容来看,原告对孩子的管教情况,外人是无从得知的,原告对孩子的抚养远超出了被告的抚养,孩子从未与原告离开,若原告对孩子有暴力倾向,孩子是不愿与原告长期呆在一起的。对证据2,对照片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且更能证明夫妻感情存在问题,夫妻关系恶化到一定程度,原告踢坏门是因为被告更换了门锁,原告进不去。在进门后发现双方的婚纱照不在墙上,且被告对原告有侮辱谩骂行为,所以原告才把门踢坏,砸坏电视机。而且原告没有往地上乱扔衣服。被告证言也非事实,卡里的9000元钱,他在城里花了2000元,卡里还剩2000元,没有40000元存折,他有5000元的存折,20000元是我娘家的陪嫁钱。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本案事实和相关的关联性作如下认证结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证据1,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同学,一段时间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被告周某甲经常在外打工,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相互沟通交流不畅,造成双方偶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正月因双方又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扎实。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相聚较少,沟通交流较少,以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子女尚年幼,离婚不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