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艳与刘艳、李九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刘艳,李九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于艳。被告:刘艳。被告:李九宙,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27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08053458,住淮安市淮安区盛世豪庭4幢3单元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诉被告刘艳、李九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于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