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焕荣与商玉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焕荣,商玉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宋焕荣,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商玉兰,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焕荣诉被告商玉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焕荣负担。审判员 庞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