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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正仓与黄宝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仓,黄宝银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867号原告:黄正仓。被告:黄宝银,成年。原告黄正仓诉被告黄宝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正仓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正仓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梦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