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正仓与黄宝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仓,黄宝银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867号原告:黄正仓。被告:黄宝银,成年。原告黄正仓诉被告黄宝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正仓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黄正仓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梦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