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继桂、张海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继桂。被执行人张海军。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继桂、张海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继桂、张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59,888.30元及违约金(截止2013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为49,740.78元;从2013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按照实际逾期天数,以每月2%的标准计算)、律师费损失15,680元、案件受理费6,812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250元,本案执行费4,0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卢继桂、张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到期未付租金159,888.30元及违约金(截止2013年11月15日的违约金为49,740.78元;从2013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按照实际逾期天数,以每月2%的标准计算)、律师费损失15,680元、案件受理费6,812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250元、执行费4,092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卢继桂、张海军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江 文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颢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