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林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139詹某某诉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林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詹某某,男,1953年7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王丽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