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2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雪梅,吴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62号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胡雪梅,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若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慈行非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雪梅、吴若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若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若平在邮政银行账号为6221885590004058463内的存款144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书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