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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才与被告张宝进、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才,张宝进,赵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张永才,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张宝进,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赵文梅,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才诉被告张宝进、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宝进、赵文梅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永才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刁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