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才与被告张宝进、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才,张宝进,赵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张永才,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张宝进,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赵文梅,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才诉被告张宝进、赵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宝进、赵文梅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永才负担。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刁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