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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洪春、陈守兰、丁某、窦中勇、丁全芬与王学伟、丁伟华、曲耀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34号申请执行人丁洪春,男,193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守兰,女,193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某,女,200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丁洪春,系丁某之祖父。申请执行人窦中勇,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全芬,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学伟,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伟华,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曲耀磊,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洪春、陈守兰、丁某、窦中勇、丁全芬与被执行人王学伟、丁伟华、曲耀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胶南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8637.38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07)胶南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