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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开河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郑开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又名张万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开河,农民。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郑开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礼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被告张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指定期限内参加庭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张XX承担。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周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