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清华行政不作为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清华。再审申请人王清华因诉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清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相关批复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是有效的司法解释,该批复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不再受理的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依据该批复不予受理王清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清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清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