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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菊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林,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陈菊林。被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总经理。陈菊林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3月底前对原告陈菊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奥林清华三区101幢2302号房屋的墙漆开裂、门窗边框有裂缝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陈菊林同意协助配合被告进行上述维修。二、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须负责将上述房屋质量问题维修完毕,若维修后仍有上述质量问题存在,则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仍需进行再次免费维修直至问题解决。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菊林负担75元,由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调解成立之时直接给付原告(已履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菊林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诉争房屋实地查看,确认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调查,其承认有质量问题并承诺配合修理。经查,该诉争房屋内已出租,租户向法院提出申请,因租户处于孕期,装修可能对胎儿有不利影响,请求暂不予维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维修房屋,待阻碍维修的条件消失后,由被执行人主动维修或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执行后,因客观条件无法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妨碍执行的条件消失的,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妨碍执行的条件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