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杰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07号原告刘杰,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376174-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