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焕然与李志安、孙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焕然,系峰峰矿区彭城枫林木材经销处负责人。被告:李志安。被告:孙士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然与被告李志安、孙士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王焕然负担。审判长郭庆荣审判员王林人民陪审员赵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牛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