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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世真、赵全德、赵世清、张二妮、赵世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世真,赵全德,赵世清,张二妮,赵世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社信贷员。被告赵世真,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全德,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世清,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二妮,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世垒,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世真、赵全德、赵世清、张二妮、赵世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二妮长期外出无下落为由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二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二妮起诉。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司中原陪审员  柴校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