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孙连武、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孙连武,李春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全,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连武,男,1970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春山,男,1970年3月20日,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连武、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