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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孙连武、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孙连武,李春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全,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连武,男,1970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春山,男,1970年3月20日,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连武、李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