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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任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瑞祥大街313号。法定代表人高福菊,经理。被告任剑,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房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