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欢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欢,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欢和涉案财产所在地均在广水市内,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可将本案指定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按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即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晓审 判 员 魏新农代理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