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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诉被告高士雷、陈忱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方士雷,陈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虹光街28号。负责人:马志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铁权,男,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被告:方士雷,男,满族。被告:陈忱,女,满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诉被告方士雷、陈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