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行诉被告高士雷、陈忱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方士雷,陈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虹光街28号。负责人:马志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铁权,男,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被告:方士雷,男,满族。被告:陈忱,女,满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诉被告方士雷、陈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清河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