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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玉成与刘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成,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成。被执行人:刘宾。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宾所有的位于莱城区明馨园10号楼西三单元西户,西三单元10-C1房地产一处【房产号:莱房字第××号,土地号:莱芜市国用(2005)字第010213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