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崔玉成与刘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成,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成。被执行人:刘宾。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宾所有的位于莱城区明馨园10号楼西三单元西户,西三单元10-C1房地产一处【房产号:莱房字第××号,土地号:莱芜市国用(2005)字第0102130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