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4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超与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786号原告:黄超,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郁焕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所律师。被告:XX,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诉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XX伪造其公司印章及原法定代表人苏鹏签名,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及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伪造案已于2015年7月8日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审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