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高某,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蚌医一附院护士,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闻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