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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黄某。被告范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29日待裁事项: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周超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