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诉李永来、四川富强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李永来,四川富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地址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赵江。被告李永来。被告四川富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涂仕富。原告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李永来、四川富强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申请对被告李永来、四川富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李永来、四川富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南充市衡辉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付凤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