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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鹏与义乌市航艇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义乌市航艇包装厂,叶玲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35号原告杨鹏。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航艇包装厂。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第三人叶玲英。原告杨鹏诉被告义乌市航艇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贝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