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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人于1993年3月经他人介绍订婚,于1995年3月22日登记结婚,1994年11月4日女儿王雪出生,婚期内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在2014年8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离婚。为支持其诉求,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俩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扶余市五家站镇菜园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2014年8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扶余市五家站镇菜园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证明王某某与结婚证上王兆林是同一个人。被告赵某某未举证、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雪(1994年11月4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4年8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证、扶余市五家站镇菜园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两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满1年之久,不尽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