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立强诉荣县天鑫砂岩艺术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强,荣县天鑫砂岩艺术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徐立强,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天鑫砂岩艺术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理人曹庆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立强与被告荣县天鑫砂岩艺术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立强于2015年8月3日,以申请人的工伤赔偿请求在(2015)荣民一初字第1528号案件中可以一并依法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立强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