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刑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可扬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可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452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张可扬,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凤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可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可扬违法所得的400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12日、2013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朱立如出庭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张可扬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可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出庭检察员蚌埠监狱对罪犯张可扬提请的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罪犯张可扬认为,自己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能认真改造、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服刑期间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希望可以假释,早日回归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可扬假释的建议书;2、罪犯张可扬获得5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等材料;3、(2008)凤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可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安徽省政府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5年5月12日张可扬交缴4000元。5、服刑人员王国庆、孟祥荣出庭对张可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6、凤阳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该局府城司法所同意对张可扬进行社区矫正。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可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可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