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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利东申请执行裴学文、张小军、鄂尔多斯市益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东,裴学文,张小军,鄂尔多斯市益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东,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裴学文,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张小军,女,汉族,45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益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利东与被执行人裴学文、张小军、鄂尔多斯市益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5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裴学文所有的房产一处。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裴学文所有的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蔺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