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马占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河北省平泉县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白继光,主任。委托代理人候树春,工作人员。被告马占山,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与被告马占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京沈客专(平泉段)征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