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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剑军诉郑清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军,郑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军,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郑清山,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清山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郑清山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东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