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剑军诉郑清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军,郑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刘剑军,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郑清山,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清山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郑清山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东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