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县城马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帝景翰园3#1705。法定代表人:赵永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10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