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执字第0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杰,杨军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97-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杰,男,192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杨庄村第三组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杨军益,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杨庄村第三组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杨振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军益履行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赡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军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振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已受偿600元,未受偿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