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赖XX与林志明、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XX,林志明,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赖XX,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林志明,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林华,男,汉族,住信宜市。关于赖XX与林志明,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志明、林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志明支付赔偿款139465.1给赖XX,负担案件受理费1545元;林华支付赔偿款59770.75元给赖XX,负担案件受理费647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林志明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狮分社的存款人民币19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