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埃林与王贝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埃林,王贝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埃林,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绥德县薛家峁镇刘家辛庄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将军沟**号,农民。被告王贝贝,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王家石畔村人,住本村,农民。原告刘埃林与被告王贝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埃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刘埃林负担。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