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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03-1号原告刘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府谷X行领取的工资及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本人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某在X行领取的工资停止支付。二、对登记在被告苏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三、对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四、刘某、苏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刘某、苏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刘某、苏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刘某、苏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刘某、苏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