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鑫艾明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鑫菲尔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天信衡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刘晖,赵卫川,臧韶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2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赵卫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山,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委托代理人:黄传先,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号。负责人:张玉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江,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庞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工作人员。一审被告:青岛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润达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瞿塘峡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孙受镇驻地209省道西。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一审被告:鑫艾明国际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孙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刑明,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鑫菲尔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孙受镇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星,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牟旭晟,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天信衡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莱阳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赵星,总经理。一审被告: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晖,总经理。一审被告:刘晖。一审被告:赵卫川。一审被告:臧韶燕。上诉人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一审被告青岛新润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达成和解协议,导致上诉失去意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91元,减半收取3596元,由上诉人青岛益胜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