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3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支付12000元至本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