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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缪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缪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告以查不到被告身份信息,以后到被告处离婚为由,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銮锋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人民陪审员  刘秀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