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缪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缪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原告缪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告以查不到被告身份信息,以后到被告处离婚为由,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銮锋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人民陪审员 刘秀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