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昌贵与颜清耀、林永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贵,颜清耀,林永滨,颜辉鹏,林鸿彬,颜群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周昌贵,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清耀,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永滨,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辉鹏,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鸿彬,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群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贵与被告颜清耀、林永滨、颜辉鹏、林鸿彬、颜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周昌贵负担。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伟东 关注公众号“”